阅读量:3747 发布时间:2021-03-26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 初步设计
3.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某些专门内容(如消防、环保、节能等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专门章节。
3.1.1-5 有关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3.3.2 同2.2.1条文说明。
3.3.2-3-1)“等要求”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3.4.2-5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的专项设计应该符合自身的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规定,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
3.4.2-6 当某些特定项目因功能要求造成部分消防设计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须加以说明,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消防性能化设计。
3.5.2-1-2)、3.5.2-2-6)分别同2.2.4-1、2.2.4-2条文说明。
3.5.2-4-5)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3.5.2.5-5 特殊结构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等。
3.5.2-7-1)“两种不同的计算程序”是指两个不同软件编制单位编制的程序,同时应尽可能选择两种计算模型不同的程序。
3.5.2-7-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包括楼板、剪力墙、钢结构支座等的计算模型。
3.5.2-7-3)“主要控制性计算结果”是指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控制性限值等设计审查所必须的计算结果,如:包括结构周期、平扭系数、周期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刚重比、剪重比、位移角、位移比、结构总质量、有效质量系数、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转换层上下楼层侧向刚度比、墙柱最大轴压比及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墙柱分别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和剪力的比值、结构舒适度指标。多层砌体结构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墙体构件的强度分析结果;多层和高层混凝土或钢结构应包括结构自振周期,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和各层层间位移角,超高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值与平均值的比值,振型数和质量参与系数,结构总重量,总地震作用,剪力系数(剪重比),总风力,风和地震作用下的总覆力矩及墙体和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比例,,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的比值,采用时程法采用的波形、时程法和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比较等;大跨度结构的挠度、主要构件的应力比、整体和局部的稳定性等。计算结果及分析可采用文字和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计算结果超限时应进行分析和说明,必要时提出施工图设计时拟采取的措施。3.5.2-2宜注明勘探报告的阶段要求。
3.5.2-8 要求说明的内容应与设计图纸相对应。
3.5.2-9-3)“尚需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一般包括电梯、扶梯及特殊设备订货样本。
3.5.4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之一的“设计说明书”两个文件编写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应予以区别。
3.5.4-1)同3.5.2相关内容。当地震动参数取值或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与有关规范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地震作用应包括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的动参数)。
3.5.4-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别,宜列成表格。
3.5.4-3)具体性能水准如:小震弹性、中震抗剪不屈服、中震正截面屈服、大震屈服等。
3.5.4-4)一般包括周期比、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位移角,顶点风振加速度,剪重比、刚重比、轴压比、框架及剪力墙地震作用分担比、大跨结构的挠度等。
3.5.4-5)宜以曲线表达的计算结果有:各层的层间位移角、最小剪重比、扭转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框架地震作用分担比等。
3.5.4-8)加载模式应不少于两种,加载方向不少于4个方向(如±X,±Y)。对于不需要做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内容。
3.5.4-9)对于不需做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内容。
3.5.4-15)结构各种分析结果应能达到规定的抗震性能目标,针对结构分析中暴露出来的薄弱层、薄弱部位必须提出对应的加强措施并对其有效性加以论证。3.6.1过去设计文件所要求列出的“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表”,其中“材料”的统计繁锁且复杂,而其指导意义也不大,故按照当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1建筑电气专业的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2-2二次装修电气设计是指装修范围内包括配电、控制、照明等所有的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是指体育场馆的比赛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照明等设计;其它工艺设计是指厨房、洗衣房、数据机房、广电机房、医疗机房等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建筑电气所涉及的系统,初步统计有二、三十种之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表述本工程需要设置的电气系统,供建设单位选择和供有关部门审查,最后确定取舍后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分工与界面。
3.6.2-3 民用建筑电气变、配、发电系统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情况,依据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型负荷等级及其相应所需容量。
本条中所述内容,可以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
3.6.2-4导线、电缆、母干线等的类别是指阻燃、耐火、低烟无卤、矿物绝缘等特性要求。
3.6.2-5 照明设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正常运行所需照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照明,非正常情况,一般指供电系统故障(事故)停电和其他灾害(主要是指火灾)时应提供人员疏散或需要暂时继续工作时的照明。
照明系统所需供电负荷等级,已在供配电系统项目交待,而照明应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要求,确定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及其它特殊要求等。
3.6.2-9在建筑电气各系统中,很多系统均涉及到不同的接地要求。现行规范推荐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故需将接地系统作单独说明。
3.6.2-14智能化设计中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组成,参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3.6.2-16建筑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确定项目的各项设计原则和外部条件,例如供电协议,当在该设计阶段未能获得项目的供电协议时,需在设计审批时提出,要求予以解决,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供电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3.6.3-1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3.6.3-4特殊工程是指单独采用滚球法或避雷带网格法不能满足防雷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仅利用天然接地体不能满足接地要求的工程。
3.6.4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概算设计文件。
3.6.5 计算书主要为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计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故在此不作硬性要求。计算方法、方式由设计人员自定。
3.6.5-6 需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场所应包括《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同类场所有多个的,只需计算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
3.7.2-1-2 设计依据:设计手册、统一技术措施等只能作为设计参考,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地方标准只能作为当地的设计依据,其他地区也只能作为设计参考。
3.7.2-2工程概况:对扩建或改建项目,应说明扩建或改建项目设计原则和依据性资料,扩建或改建与原系统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新扩建项目与原工程总体之间的关系。
3.7.2-3 应明确设计范围。建筑给水排水,分为室内和室外两部分,为不同的设计子项,分别设计、出图。室内设计以距建筑物外墙1.5~3米为界(给水阀门井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室外部分为建筑红线内的小区总图外线。
需要专项设计或二次设计的系统如二次装修设计(指装修范围内包括给水、排水、喷洒等所有的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设计的深化、修改与调整);消防专项设计(气体灭火、水喷雾及高压细水雾、大空间消防、超细干粉等特殊消防设计);环保专项设计(污水处理);抗震支吊架及其它需要二次设计的系统(满管压力流(虹吸)排水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整体卫浴、公共厨房给水排水、洗衣房、中水处理机房及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等。
3.7.2-4-1当建自备水源时,一般不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内容。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简单工程可参照下述要求,简单说明水源的水质、水温、水文、水文地质及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及净化处理工艺,说明各构筑物的工艺设计参数、结构型式、基本尺寸、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等。
3.7.2-4-4 消防系统如系改建、扩建工程时,也应简介现有消防水源、水池、水箱、消防供水管网等情况。
3.7.2-4-5 中水处理站工艺复杂,且可选用处理工艺多样,可进行二次设计。
3.7.2-4-6建筑小区(室外)循环冷却水系统主要为工业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可参考《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
3.7.2-4-7其它循环用水系统,如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园区水系的循环系统、工业项目生产循环用水系统等。
3.7.2-5-3当生活、生产等污水需要处理时,一般不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内容,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或环保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简单工程可参照上述要求,简单说明污水水质、处理规模、处理方式、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构筑物概况以及处理后达到的标准等。
3.7.2-5-5 雨水的控制与利用系统,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落实“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主要是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雨水基础设施,如设置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及雨水的收集、调蓄、净化与利用等。
雨水的控制与利用系统的设计应由建筑总图、环境景观、给水排水等专业协同设计。当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面积较大时时,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3.7.2-8 参照3.7.2-4-5条文说明。
3.7.2-13 绿色建筑系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是采用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50分为一星级,60分为二星级,80分为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该标准的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对给水排水专业,主要为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同时对节能、节材、室内环境、运营管理等项目加以控制。包含了水资源利用、给水排水系统设置、节水器具与设备选用、非传统水源利用及创新与提高均提出了要求。
设计中应按要求逐项进行阐述,对相应技术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与总结,并提供详细数据,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3.7.2-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常有湿式、干式、预作用等系统,还有水幕、雨淋、水喷雾、高压细水雾及泡沫系统等。
消防专篇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上海市规定的基本要点,供参考。
(一)文字描述部分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径的大小、环通情况,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数量,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情况。
3、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4、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用水量的确定、系统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技术保障措施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5、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6、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二)设计图纸部分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采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应清晰标注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在基地内形成室外消防供水管道平面位置、管径大小,室外消火栓的位置。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提供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标注有效容量及补水量。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
3、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
3.7.3-3-1应绘制主要设备机房(如水池、水泵房、热交换站、水箱间、水处理间、游泳池、水景、冷却塔、热泵热水、太阳能和屋面雨水利用等)平面设备和管道布置图,需要二次设计的,预留平面位置即可。在平面图中已表示清楚者,可不另出图。
3.7.4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包含主要设备及主要材料、器材等。
主要设备应包括设计选用的各类泵组、热水锅炉(机组)、换热器、冷却塔、水箱(罐)等;主要材料、器材是指编制概算或采购时对性能或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如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喷洒头、特殊阀门(报警阀、信号阀、温控阀、减压阀、止回阀、安全阀、泄压阀等)、紫外线消毒器、雨水斗、水表及卫生洁具等。对一般通用材料,如管材、普通阀门(含止回阀)、管件、压力表、温度表等,可在设计总说明、图例中表明名称(符号)、材质、性能参数等要求,可不列入设备及主要材料表中。
3.8.4 为统一用词,各种水管、蒸汽管、制冷剂管、其他工艺气体管统称为“管道”,对应称谓为“立管”、“支管”。风管、烟气管称为“风道”,对应称谓为“竖风道”、“支风道”。
3.9.2-4-2)有关柴油发电机组的内容,经研究后,修改为热能动力专业只负责编写油系统和排烟部分内容,设备选型和平面布置由电气专业编写。但各设计单位的专业分工不同,仍按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
4 施工图设计
4.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4.1.1-2 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4.1.1-2注 工程概算书是初步设计应包括的内容,不能因为一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而删减此内容。但如果一阶段设计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书,再编制概算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本规定要求:对于一阶段设计,如果设计单位不提供预算书,就应提供概算书。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曾收到关于删除此注的反馈意见。对此修订组专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本规定的部门沟通,最终决定保留此注。
4.1.1-3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4.1.2 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
4.2.4 同2.2.1条文说明。
4.3.3-2 同2.2.1-6条文说明。
4.3.3-7 在建筑工程中,建筑的幕墙工程均单独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进行专项设计、制作和安装。承担项目设计主体的建筑设计方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该对幕墙的设计提出总体的技术要求,幕墙公司的设计在符合幕墙本身和应用材料的各项规范、标准及规定前提下,应该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这些要求内容,负责在施工中落实,并做到建成的幕墙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
4.4.3-2-9)在一定条件下的桩基工程,可先行桩基工程施工,再进行施工后检验。4.4.3-5-7)要求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4.4.3-7-1)“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是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第3.4节所规定的要求。
4.4.3-9-2)钢筋连接方式及要求:机械连接时应说明等级,焊接连接时应说明焊材。
4.4.3-10-11)“涂装要求”,由于防腐涂料和超薄型防火涂料种类较多且品质差距较大,应当注明产品要求或产品标准,注明干漆膜厚度,必要时可注明防腐年限。在钢结构表面可不适用防腐漆的防火涂料,在使用前应提供该产品的性能说明和评估报告。
4.4.3-13 结构特殊施工措施、施工要求等。“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指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拆模或支撑的条件,拆模或支撑的顺序,基坑开挖对相邻既有建筑的影响,地下室施工期间的抗浮措施(要求),大跨结构吊装要求等影响安全的事项。必要时应说明施工需遵守的主要施工规范和规程。
4.4.3-14)深基坑支护设计除满足支护结构本身的质量安全及施工要求外,尚需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施工,也不得影响主体结构构件如桩、承台、地下室墙体等的质量安全。
4.4.4-5 必要时说明基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抗渗等级、垫层材料、钢筋保护层厚度,对预制柱杯口基础,尚应说明杯口填充材料。
4.4.5-3 桩详图及其连接,若有标准图集,应允许采用,但应要求符合该图集使用条件。
4.4.5-5 柱下条形基础梁可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图集。
4.4.10 原来的术语“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因为设计单位通常承担的钢结构设计也有施工图设计阶段,这样“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与“钢结构施工详图”极易混淆并引起建设单位的误解,因此将“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
规定“钢结构制作详图……,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是因为钢结构制作详图只需满足加工制作的要求即可,且钢结构制作详图与制作工艺有关,而各钢结构制作单位的制作工艺不尽相同,故对“钢结构制作详图的设计深度”不做具体的规定。
若设计合同未明确要求编制钢结构制作详图,则钢结构设计内容仅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不包括钢结构制作详图。
4.4.10-4-2)“格构式构件”一般包括桁架(张弦梁)、格构式拱、柱、支撑等。
4.4.12-2 电算结果包括:振型、周期、扭转周期比、位移、扭转位移比、层刚度比、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的偏差、楼层受剪承载力比、质量参与系数、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底剪力及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地倾覆力矩等;垂直荷载作用下的柱脚反力(桩基及底板计算依据)的图形输出;底层及控制层柱子轴压比图形输出;各层配筋图形输出;时程分析的主要结果;可用文字及图形表示;砖混结构的墙脚荷载和各层抗震计算图形输出。
4.5.1电气计算书为内部资料,仅作为存档备查用,不是交付的设计文件的一部分。
4.5.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4.5.3-10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5.3-11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内容繁多,本款内容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分别说明。
4.5.3-12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对智能化专项及其他专项、深化设计的具体审核内容及审核方式由审核人员根据合同相关条文予以执行。
4.5.5-2 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4.5.5-4 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4.5.7-2 此处“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内,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4.5.7-3 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它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5.8-2 当施工图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宜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
4.5.11智能化各系统及子系统内容繁多,干线桥架走向图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汇总表示。
4.5.12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预算设计文件。
4.6.1 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内容参照3.7.4条。
4.6.2 对设计选用的标准图应按现行版本选用。给出图集号及选用页数。
4.6.3-1-1 设计依据参照3.7.2-1条。
4.6.3-1-4小区内有多栋建筑物时可绘制“建(构)筑物消防流量一览表”。当生活给水系统等分区供水或多个供水系统时,应给出(可列表)各分区或系统的秒设计流量及设计压力。